5月2日消息,据央视网报道,罗某到四川德阳市区某火锅店就餐,火锅店服务员告知:必须“关注”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,否则无法提供服务。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餐,被服务员拒绝。为使服务继续,服务员未经同意使用罗某手机关注了该餐厅的微信公众号操作点餐。

罗某认为,该火锅店收集个人信息,此行为既不合法、也不正当、更无必要,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,故诉至旌阳区法院,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,赔礼道歉。该火锅店认为,微信头像、昵称、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,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罗某到火锅店就餐,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、生日、姓名、地理位置、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。火锅店强制授权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、昵称、地区和性别信息,违反了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的法律规定,侵犯了罗某的个人信息。

旌阳区法院判决:餐厅停止侵权,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获取罗某的个人信息。